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怎么做)

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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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扣代缴交易是什么意思

以西宁代缴社保为例,就是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由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参保人银行卡号代缴社保费用,社保不需要有由个人去参保地缴纳。分录

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是社保社保机构通过参保人员在拥有银行卡号,并签订代扣协议,分录由银行按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代扣代缴

西宁城北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社保一直采用收缴现金办理缴费业务的分录办法,随着参保人数增多,保费数额不断增大,用现金征缴的方式无论是保险基金风险,还是工作流程上的弊端日益显现,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代扣代缴工作将减轻经办机构的工作量,减少重复业务和工作失误;方便参保人员缴费;改变传统的柜台缴费服务模式,降低手工操作风险,提高城北区社保业务经办效率。

扩展资料:

以西宁代缴社保费用为例,银行代扣代缴交易就是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相关社保费用。

符合银行代扣的人员,由参保人员持申请表到指定的代扣银行,签订代扣协议。代扣以年缴方式代扣费用,银行将用短信息通知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需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将钱存在银行卡上。在银行代扣成功后,可持身份证到市社保局个体征缴窗口打印代扣发票。若需变更缴费险种、档次、扣款账户或终止缴费等信息,参保人可持身份证件和原协议到市社保局业务办理大厅重新填报缴费申报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西宁城北区居民养老保险可由银行代扣

代收代缴和代扣代缴的区别

代扣代缴指的是支付人再想纳税人支付款项的时,依法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

如:发工资时,公司都会从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所以拿到手的工资其实是税后的。

代收代缴指的是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并代为缴纳。

如:在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会向购买人收取契税和印花税。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收代缴义务人:前者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可以从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后者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只能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通俗点讲:代扣代缴是纳税人的收入在义务人这里,直接扣就行;代收代缴是义务人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在经济交易中帮忙收回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代扣代缴是啥意思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定义务在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同时,从持有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应纳税款,并代为汇总向税务机关纳税的方式。也就是说,支付人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直接从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税款,代为支付,其目的是控制零星、难以控制的税源。例如,目前我国对纳税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是代扣代缴的源泉扣缴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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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1]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1]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1]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1]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1]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1] 第八条 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1]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1]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1]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点通正文]排列=左起横版录入方式=手工录入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1]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1]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1]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1]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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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珠宝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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